趙先生開車闖黃燈,恰逢騎著電動車的李先生避讓其他車輛逆行,李先生隨后被撞傷,一審法院認定趙先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判決賠償李先生各種損失共計19.8萬余元,趙先生不服,提起上訴。4日上午,該案二審在北京一中院開庭審理。
事件
小轎車闖黃燈與逆行電動自行車相撞
2016年6月18日,趙先生開車由西向東行駛至門頭溝區(qū)石擔路承澤苑路口,在黃燈亮起時其尚未通過停止線,在黃燈亮起后,趙先生繼續(xù)向前行駛,越過停止線,進入路口。
此時,李先生騎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行駛,在交通信號指示燈為綠燈時進入路口,李先生前行時遇有對向左轉彎車輛,于是避讓至對向最里側機動車道,即趙先生所在的車道,在路口內與越過停止線繼續(xù)直行的趙先生車輛發(fā)生接觸。經交管部門認定,趙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李先生無責任。
小轎車在平安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李先生將趙先生和平安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趙先生賠償各種損失共計73.5萬余元。
一審
司機未遵守規(guī)定被判擔全責
針對“闖黃燈”行為如何認定的問題,門頭溝交通管理支隊向法院陳述稱:“黃燈亮后通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未通過停止線的車輛禁止通行。闖黃燈屬于違法行為,未通過停止線時強行通行,其后果等同于闖紅燈,對于該起事故,趙先生闖黃燈是事故發(fā)生的全部原因,故我們判定其承擔全部責任?!?/p>
一審認為,事故發(fā)生時,按照李先生的行駛方向,其向左前方避讓可以盡快通過路口,且并不必然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而交通信號燈已經變?yōu)辄S燈,按照信號燈指示,其前方路口內不應再有車輛越過停止線繼續(xù)通行。從普通道路參與人應盡注意義務角度,不應要求李先生需預見到會有其他車輛越過停止線繼續(xù)通行,也就無法由此判定李先生對事故負有過錯。而趙先生作為機動車駕駛人,其對相應交通法規(guī)應予以明知但并未遵守,應負有遵守規(guī)定和安全注意義務而未盡其義務。
門頭溝法院認為,趙先生未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未盡到合理安全義務,是本起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其應就此次事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門頭溝法院一審判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李先生醫(y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32萬元;趙先生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李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9.8萬元,駁回李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
雙方激辯闖黃燈與闖紅燈是否一樣處罰
判決后趙先生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請求改判雙方至少承擔同等責任。趙先生認為,“闖黃燈”和“闖紅燈”不同,其僅屬輕微違法行為,李先生的逆向行駛行為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不應承擔全部責任,其對各項損失的認定也存在異議。
二審庭審中,合議庭將二審爭議焦點問題歸納為事故雙方的行為及責任如何認定,以及各項損失的認定問題,并就事故所涉道路情況、指示燈設置、車速等相關事實開展了法庭調查。
趙先生認為,他是因為車輛慣性作用在黃燈亮起時越過了停止線,屬于輕微違法行為,而李先生駕駛非機動車進入機動車道、逆向行駛等嚴重違法行為,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也認為李先生存在逆向行駛,事故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
李先生則稱,本案事故的直接發(fā)生原因是趙先生駕車“闖黃燈”,趙先生在路口有秒讀計時器的情況下仍搶行,性質十分嚴重,闖黃燈的危害結果與“闖紅燈”并無差別,前者的危害甚至大于后者,自己屬于合理避讓,其行為與事故發(fā)生無直接因果關系。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李鐵柱)
(責任編輯:盧相?。?/p>